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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2 亿元!证监会出手!这类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2022-05-14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来了!

5 月 13 日晚间,药明康德(603259)发布公告称,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 上海瀛翊 ")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处以 2 亿元罚款。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答记者问回应市场关切。

药明康德股东因违规减持收 2 亿元预罚单

药明康德公告,因减持公司股票涉嫌违法违规,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证监会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亿元的罚款。

证监会就 " 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因违规减持被罚 " 答记者问

罚款 2 亿元!证监会出手!这类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 1

证监会表示,2021 年 5 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有关规定,证监会拟依照《证券法》第 186 条对上海瀛翊做出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 36 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 "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 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综合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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