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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遇车祸截肢 司法鉴定:是摩托车

2015-10-29 来源: 新浪新闻中心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摄影报道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

  ■厂家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所仅以没有骑行功能定义为机动车是错误的。机动车的认定标准还应当对其速度、长宽高、总质量、车速等重要技术参数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报告认为:杨女士所骑电动二轮车为电驱动两轮车辆;同时,该车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符合国标关于“摩托车”的定义。

  杨女士骑电动二轮车上班途中,被大货车撞倒导致双下肢高位截肢。因她所骑的电动二轮车被鉴定为属于机动车范围的摩托车,交警由此认定她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杨女士负30%的责任,自己承担23万余元费用。

  杨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是电动车,却被认定为机动车,因而厂家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遂将厂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所要承担的23万余元。昨日,新津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上班遇车祸: 她双腿截肢还要承担次要责任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杨女士位于新津安西镇蔡埂村的家中。杨女士坐在轮椅上,她的双下肢高位截肢,已经安装了假肢。

  53岁的杨女士退休以后,在县城谋了一份保洁工作。每天骑电动二轮车上班,才上了半个月班,就出了交通事故。2013年1月5日上午,她骑着电动二轮车上班。突然间,她连人带车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并推行,瞬间失去了记忆,醒来时已躺在了病床上。

  后经鉴定,杨女士所骑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交警因此认定杨女士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一案中,新津法院最终认定大货车方承担70%的责任,而杨女士要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杨女士共损失了90万余元,除了交强险赔偿的12万,还剩下78万余元。也就是说杨女士不但失去了双腿,还要自行担责23万余元的责任。

  司法鉴定: 事故电动二轮车属于“摩托车”

  明明是电动二轮车怎么就成了摩托车?成都商报记者看到了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杨女士所骑的无号牌二轮车的鉴定报告。

  司 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称,杨女士所骑电动二轮车为电驱动两轮车辆,驱动电机安装于后轮;同时,经检视该车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上述特征符合“摩托车”的定义: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 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同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而杨女士的电动二轮车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将“机动车”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经过综合分析,鉴定所认定杨女士所骑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的摩托车”。

  伤者状告厂家: 电动车不合标准赔我23万元

  杨女士说,2011年5月2日,她在新津一家车行购买了这辆高路捷电动自行车。当时购买时,对方还给了一份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注明该电动自行车的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

  “我当时根本没有驾照,要是知道这是一辆摩托车,压根就不会购买。”杨女士说,正因为是摩托车,自己属于无牌无证驾驶,交警才认定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导致自担30%的责任。

  杨女士聘请律师,决定将电动车的生产者成都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厂家赔偿自己所承担的23万余元。

  杨女士的律师指出,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杨女士所购买的电动车没有脚踏功能,不符合标准要求。路捷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杨女士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30%的责任,并造成杨女士23万余元的损失,因而厂家应承担责任。

  厂家回应: 不能骑行就鉴定为机动车是“错误的”

  昨日上午,新津法院第三次就杨女士与路捷公司的产品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路捷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郭律师当庭提交了工业生产许可证,证明公司具有合法的非机动车生产资质。

  “事发时,杨女士是直行,大货车转弯,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郭律师指出,杨女士的实际损伤与路捷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

  对于杨女士的律师指出的杨女士的二轮电动车没有脚踏功能,郭律师认为,即使产品没有脚踏功能,也不能否认产品属性及是否合格。司法鉴定所仅以没有骑行功能定义为机动车是错误的。机动车的认定标准还应当对速度、长宽高、总质量、车速等重要技术参数进行鉴定。

  同时,郭律师还提交了一份乐山中院判决书,认为电动自行车某项性能指标是否超标,并不能影响其非机动车的本质属性。

  由于尚有部分事实未查清,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编辑:SN155

关键词: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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